2011年9月29日 星期四

權利行使原則

締結自由是否締結契約,當事人無自由決定的權利,其目的通常是基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如對於有生命危險之病人,醫生不能拒絕締結契約,即強制締結契約。



方式自由
締結契約時須踐行一定方式,如合會、人事保證,即須書面會必要,否則契約無效。



3、締約過程:



依民法§88、§92意思表示須要為健全,即非錯誤或是受詐欺、脅迫之意思表示。在定型化契約時,尚須要給消費者一定期間之審閱期間(消費者保護法§11之1)



4、內容自由:



可分為一般契約及定型化契約兩部分。



一般契約:主觀上的對價是相當又可,不論客觀上的對價是否相當,且不能違法民法§72之規定,就一般契約就契約內容之限制是透過民法§72之規定。



定型化契約:依民法§247之1及消費者保護法§12之規定,如契約有顯失公平或違反誠信原則時,其定型化條款無效,即對契約內容之限制。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遵守三項指導原則:



1.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禁止違反公共利益原則)(民法148條第1項前段)



2.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法148條第1項後段)



3.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







「誠實信用原則」乃斟酌事件之特別情形,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使法律關係臻於公平妥當之一種法律原則。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就一般而言,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免對義務人或他人造成不利益之結果,必須在主觀上有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始構成權利之濫用。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4240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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