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2日 星期四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區分為四種:
(1)真正無因管理-甲、適法無因管理   乙、不適法無因管理
(2)不真正無因管理-甲、誤想無因管理 乙、不法無因管理

1.適法無因管理
民法第176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2.不適法無因管理
民法第177條第一項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3.誤想無因管理-善意占有

4.不法無因管理
民法第177條第二項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真正無因管理與不真正無因管理之區分:
以其主觀上有無管理意思而區分
具有該意思而管理他人事務者-真正的無因管理,
不具有該意思而為管理者-  不真正的無因管理。

不適法無因管理:主觀上為他人利益
不合法無因管理 :主觀上為自己利益

不適法,應指不符合法定要件之意
不合法,應指完全不是無因管理,但為某種考慮,才予以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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