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4日 星期六

當事人主義、言詞辯論主義、職權調查主義。

  1. 職權主義是由法院依據本身職權之發動,依職權進行審判,不受當事人意思決定之影響;而當事人主義是由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在過程中原則不許公權力的介入,亦即全部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終止完全交由當事人決定。
  2. 辯論主義辯論主義係指證據之蒐集或提出均由當事人提出之主義,亦即在事實關係之證明上,屬於當事人之權能與責任,非經任何一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為認定係爭事實所需之證據資料,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所提之證據為限,並且當事人不爭執之事實無庸舉證,法院應採為判決之基礎。
  3. 處分權主義處分主義,係將審理對象及其範圍由當事人決定處分,承認當事人對訴訟對象有處分權

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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