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來解決。行政訴訟審判事務由行政法院掌理,行政法院現在改為二級二審,也就是說,行政訴訟事件應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以其為第一審法院,人民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判如有不服,則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以其為第二審法院。
行政訴訟的種類原來只有一種,就是撤銷訴訟,至於給付訴訟,並沒有規定,至多只允許於提起撤銷訴訟時,附帶提起損害賠償,現在行政訴訟增加了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兩種,和民事訴訟的訴訟種類相當。
撤銷訴訟是指人民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認為有損害到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而且經過訴願,結果仍然無法接受,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的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來的行政處分。此外,如果提起訴願超過三個月,訴願機關還不作成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超過二個月仍然不作成決定者,這時也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確認訴訟又分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兩個類型,不過,基本上原告都必須有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才可以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處分無效的確認,原則上是不必向行政法院請求的,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人民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就可以了,只有在其原處分機關認為該行政處分是有效而非無效,或請求後三十日內沒有回音,才有提起確認訴訟的必要。
另外,某一個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大部分都是由某一個行政處分來決定的,因此,如果認為這個行政處分是有問題的,應該提起撤銷訴訟才能使法律關係明確。
給付訴訟又可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兩個類型。在前一章,我們談到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法令期間經過卻沒有下文,人民可以提起訴願來尋求救濟;但是如果受理訴願機關竟和受理申請案件的機關一樣怠惰,不在訴願的法定期間作出訴願決定,或者作出令人不服的決定,人民該怎麼辦呢?另外,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違法處分,訴願決定雖然撤銷了原來違法的處分,命令原處分機關另作適當的處分,原處分機關卻仍然作出違法處分時,人民又該怎麼辦?再次訴願嗎?針對以上各種情形,人民都可以提起請求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或應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的訴訟,我們稱之為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是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契約及其他原因發生爭執,要求對方提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給付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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