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就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例如:建築許可執照、戶籍登記、土地登記、停止建物使用、斷水…… 等等。民眾如對上述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自身權利或利益者,可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此外,如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以致損害人民權利或利益者,也可提起訴願。

又人民如果是希望請求確認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是請求公法上之給付等,則請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向本署提起訴願。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來源:http://atftp.epa.gov.tw/peti/epa/question/Q9.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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