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競合指一行為因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基於保護法益之必要,應認為二罪均成立,惟又考量其僅為一行為,故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從一重即可。(以最重)
實質競合以數犯意,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者,為實質數罪。(全部犯罪行為)
來源: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662736 的 clk3721 發言
法條競合簡單說就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就您所說的302與304就是如此~所以優先適用刑法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刑法304強制罪相較它的適用範圍更為狹隘)。
同時要除了實務上的吸收關係~法條競合概念下還涵蓋有特別關係 補充 及擇一關係
(但擇一關係在通說上是不被採認的)
來源:http://www.mysuper.com.tw/simple/?t30550.html
特別關係
也就是特別 法優於普通法的意思
如:1不同法律上:公務員犯圖利罪並同時犯貪污治罪條例
2同一法律上:殺爸爸該當272同時 也該當271,若是義憤殺爸爸除前
有該當另有273~~
補充關係
大多數學者比較喜歡市用階段論上,如行為人殺 人既遂及該當未遂,從
而,2者在行為階段適用補充關係,若殺人既遂不該當即有殺人未遂來
補充!!
吸收關係
乃高位法吸收低位法,如行為人成立殺人也會成立傷害,所以由殺人吸
收傷害
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w2RY.rGVHwO6oIHAgMfwfUJnzF126A--/article?mid=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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