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6日 星期四

確定故意、不確定故意

故意的類型分為「確定故意」和「不確定故意」
確定故意」又稱為「直接故意」為行為人確實明知犯罪事件之發生,而以其行為促其發生。易言之,即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卻有預見,並決意以其行為促使預見結果之發生。此等明知而故犯之心態,即為「直接故意」
例如
某甲預謀殺害某乙,明知後果並決意將之殺害,此等明知而故犯為「直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對構成犯罪事實無具體確定認識者,其情形不一,有對犯罪客體無確定認識者,有對於犯罪結果無確定認識者,前者之情形為擇一故意,及概括故意,而後者之情形為未必故意,分述如下:
1、   未必故意
行為人對一定結果之發生,預見其可能,但又以未必即發生之意思,加以實行,終致發生該結果者,為未必故意。
例如
某甲將一罐下了藥的飲料放置冰箱,同寢室的某乙,開冰箱後將放了藥的飲料喝下,導致
某乙中毒。
2、   擇一故意
行為人對數個目的物中,何者發生一定之結果,無確定之認識,但卻之必有其中之一,發生此結果者,為擇一故意。
例如
甲乙二人並立,丙自後持槍突擊之,明知甲乙二人中必有一人中彈之類是。
3、   概括故意
或稱為累積的故意。行為人對結果之發生,僅有概括之認識而不確知究有多數若干目的物可發生一定結果者,為概括故意。
例如
投炸彈於公共集會之所,明知必發生傷亡結果,但於傷亡者究有某幾人,並無確定認識之類是。

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GUO1_5CAGQd5gcdjlyeVrrkrYw.X/article?mid=186&prev=252&l=f&fid=17

3 則留言:

  1. 投炸彈於公共集會之所……
    不是已經是直接故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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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理解是 被害人不確定是誰 會比較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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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好久的東西,好懷念啊。不過現在都沒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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